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6年9月)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
南工教〔2016〕134号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行为,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本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9月5日
南京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行为,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本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所注明的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中心)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期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依法取得学籍及应有的权利。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无权享受本校教育资源。
(1)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2)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助学金、特困补助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学院(中心)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南京工程学院学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
第三章 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六条 在校学生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七条 前期已修课程成绩均分在85分以上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后续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经本人申请,教学秘书审查,学院(中心)领导核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级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编班后学费按所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准予复学的,经批准后可编入相应班级继续学习。
第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两倍,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1.5倍。
第四章 选课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
(2)我校目前开设的选修课程有公共选修课、外语类课程、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全院开设的,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并结合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影响升留级,其课程绩点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
外语类课程是面向全校非英语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群,在提高学生外语应用能力的同时,努力培养其初步学术英语能力。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并结合个人兴趣和外语基础进行选修。外语类课程不及格应参加重修。
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旨在给予学生学习选择权利,倡导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针对限定专业而开设的专业课程群。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应参加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该类别课程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年级教学大纲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免修手续于每学期前三周到教务处办理。
单招班、艺术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425分,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的重修。重修是指学生理论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的再次修读。学生申请重修的流程及要求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生重考、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允许学生在学有余力前提下,依据自身发展需要辅修其他专业。
(1)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高于70分且具备辅修专业先期课程基础的学生,经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教务处审核可申请辅修;
(2)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由学生自主选择;
(3)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中心)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4)辅修其它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5)若主、辅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有相同课程时,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学分多的课程可代替学分少的课程。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被代替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辅修专业的一半;
(6)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生,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档案。学生可以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单在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理论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与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制记分。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0-100 |
80-89.9 |
70-79.9 |
60-69.9 |
0-59.9 |
第十八条 理论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免费重考一次。重考的流程与相关规定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生重考、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分认定。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一般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一学分,实践教学每周计一学分,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学分认定是指将相关学生已修的学分认证为现行培养计划承认的学分的过程。
(1)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助学二学历"所获得的学分,按《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助学二学历"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交流项目按《南京工程学院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活动和各种培训并取得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及能力培养学分(简称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的认定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生所获得创新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为毕业审核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学分绩点分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三条 课程绩点反映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绩点,由该课程在校期间取得的最高分,以及最高分所对应的考试性质(正考、重考、重修)来确定。课程绩点与考试性质的对照表如下:
正考取得的百分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分数段 |
对应绩点 |
1 |
95≤X≤100 |
5 |
2 |
90≤X<95 |
4.5 |
3 |
85≤X<90 |
4 |
4 |
80≤X<85 |
3.5 |
5 |
75≤X<80 |
3 |
6 |
70≤X<75 |
2.5 |
7 |
65≤X<70 |
2 |
8 |
60≤X<65 |
1 |
9 |
X<60 |
0 |
正考取得的等级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 |
对应的绩点 |
1 |
优秀 |
4.5 |
2 |
良好 |
3.5 |
3 |
中等 |
2.5 |
4 |
及格 |
1.5 |
5 |
不及格 |
0 |
重考、重修取得的百分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分数段 |
对应绩点 |
1 |
95≤X≤100 |
4.5 |
2 |
90≤X<95 |
4 |
3 |
85≤X<90 |
3.5 |
4 |
80≤X<85 |
3 |
5 |
75≤X<80 |
2.5 |
6 |
70≤X<75 |
2 |
7 |
65≤X<70 |
1.5 |
8 |
60≤X<65 |
1 |
9 |
X<60 |
0 |
重考、重修取得的等级制成绩绩点对照表
序号 |
成绩 |
对应的绩点 |
1 |
优秀 |
4 |
2 |
良好 |
3 |
3 |
中等 |
2 |
4 |
及格 |
1 |
5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习的整体质量,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限选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全部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专业任选课按毕业要求的最低任选学分要求,取获得成绩最高的课程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转学后的课程修读和学费缴纳:
(1)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补修转入专业先期应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方能毕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学分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计入。
(2)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五周(含五周)者;
(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4者;
(3)因心理疾病不能适应校园生活,经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建议,本人申请和学生所在学院认可必须休学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每学期放假前四周不受理休学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后,最多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达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2)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3)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指获得学籍的学生因合理理由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学习资格。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和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在校学生因实质性创业需要。创业休学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制(8年)内未能完成学业,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应予以退学。
(2)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到学生所在学院(中心)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班级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被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安排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六条 学业预警是加强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学校家长共同管理的模式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业预警工作的开展,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协作,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业预警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1)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达15学分者;
(2)一年级学生,任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达10学分者;
(3)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4)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未达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初由教务处根据学业成绩统计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并通报各教学单位,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向学生提出书面预警,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对相关材料及时处理,建立档案留存。
第九章 留级、试读、退学
第三十九条 留级规定
凡学生所学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获得学分低于以下标准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籍处理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二周)。
学分获得标准:
一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20学分;
二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60学分;
三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00学分;
四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40学分(本条仅适用于五年制专业学生)。
第四十条 跟班试读
第一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跟班试读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学生可以继续跟班学习,但是学籍纪录中要进行相应的记载。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跟班试读与跟班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留级试读
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试读申请,学校视其学业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留级试读机会。
(1)留级试读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试读手续;
(2)学生只有一次留级试读机会,留级试读期为一年,留级试读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留级试读期间,如学生学习不努力或发生违纪行为,即中止留级试读,责令退学。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留级试读与留级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应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1) 本科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制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2) 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超过规定最长实际修业年限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 休学、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 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6) 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因病经学校动员其休学,其执意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 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9)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者;
(10)意外伤残无法坚持学习者;
(11)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说服无效者;
(12)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13)恶意不履行缴费义务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处理程序办理:
正常退学处理程序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因处分原因退学者,退学程序为:由相关学院(中心)依据学校处分决定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中心)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发给被退学学生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取得40及以上学分)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无肄业证书。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凡毕业学期前累计未通过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30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修业年限已满,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弹性修业年限或实际修业年限已满,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作永久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基本学制年限已满,弹性修业年限或实际修业年限未满,未达到毕业标准及退学条件,不及格的课程达40学分及以上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不及格课程达40学分以下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结业申请,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达40学分以下的结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换证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证考试只组织一次,换证考试不合格者为永久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至少已取得40学分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实际在校修业年限记载。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学生,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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